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民用爆炸物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接受监督和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