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