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关无法确定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由进出口企业将物品样品送交具有民用爆炸物品检测资质的机构鉴定,海关依据有关鉴定结论实施进出口管理。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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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