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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