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市场主体行为管理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设计变更虚报工程量或者提高单价。 重大工程变更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