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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