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大坝完成扩建、改建的;或经批准升、降级的;或大坝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在此后3个月内,向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事项登记。大坝失事后应即向主管部门和登记机构报告。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