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已建成的水库大坝。所指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