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其持有的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