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