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若不市场退出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实施市场退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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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