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本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在并表基础上,通过报告制度、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评估和预警等方式,监控、评估、防范和化解金融控股公司整体层面的资本充足、关联交易、流动性、声誉等风险,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金融控股公司符合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标准的,应当遵守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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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