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服务实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偏好体系,明确集团在实现其战略目标过程中愿意并能够承担的风险水平,确定风险管理目标,确定集团对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将风险管理要求嵌入集团经营管理流程和信息科技系统中,依据所控股金融机构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将各类风险指标和风险限额分配到所控股金融机构,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及时监控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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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