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