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并表管理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应当对集团内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实行并表管理。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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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