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