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公司治理与协同效应

第二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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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