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第十七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投资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