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金融控股公司开展跨境投融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跨境投融资及外汇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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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