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作为金融控股公司时,发起人或控股股东应当就以下内容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一)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真实资本来源,金融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真实资金来源。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
(四)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一致行动人以及关联方。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时,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
(六)金融控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关联方相互之间不进行不当关联交易。
(七)必要时向金融控股公司补充资本。
(八)必要时金融控股公司向所控股金融机构及时补充资本金。
(九)承诺遵守本办法规定。
以上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出具说明或承诺函。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