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和许可

第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通过特定目的载体或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二)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三)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四)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五)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六)其他可能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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