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第三十四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教育统计监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辖学校、其他有关机构进行统计工作检查。统计工作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统计规章制度的建设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三)单位内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和岗位的设置情况;
(四)统计经费和统计工作设备配置的保障情况;
(五)统计资料的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