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第二十二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