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教育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二条

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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