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第十七条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