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统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教育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以下工作:
(一)依法拟定教育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制定统计调查制度、计划和方案、标准并部署实施;
(二)组织协调各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教育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提供统计咨询,组织开展统计分析;
(四)对教育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与评估工作;
(五)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组织教育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其他法定职责和工作事项。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