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指导全国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对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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