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