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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