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六条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在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内保证艺术教育经费。 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资支持学校艺术教育事业。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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