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艺术教师,做好艺术教师的培训、管理工作,为艺术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学校的艺术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兼职教师应当相对稳定,非艺术类专业毕业的兼职教师要接受艺术专业的培训。 艺术教师组织、指导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应当计入教师工作量。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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