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三条

第四章 学校艺术教育的保障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管理机构,配备艺术教育管理人员和教研人员,规划、管理、指导学校艺术教育工作。 学校应当有一位校级领导主管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并明确校内艺术教育管理部门。 学校应当注意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在艺术教育活动中的作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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