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