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校园的广播、演出、展览、展示以及校园的整体设计应当有利于营造健康、高雅的学校文化艺术氛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审美教育。 校园内不得进行文化艺术产品的推销活动。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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