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一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艺术教育资源,补充和完善艺术教育活动内容,促进艺术教育活动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推动校园文化艺术环境建设。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各种商业性艺术活动或者商业性的庆典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团体、社会文化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艺术比赛或活动,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