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条
第三章 课外、校外艺术教育活动
第十条
学校每年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举办经常性、综合性、多样性的艺术活动,与艺术课程教学相结合,扩展和丰富学校艺术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全国每三年举办一次中学生(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每三年举办一次全国大学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艺术展演活动。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学生参加国际学生艺术活动。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