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对登记采集的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应当依公安机关的要求向其如实提供。对旅客身份信息及乘船信息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涉及视频图像信息的,自采集之日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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