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在实施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发现扰乱水路旅客运输治安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有关配合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