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