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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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