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