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疏于对本单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