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