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