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