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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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