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