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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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