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