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