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