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网络招聘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应当明示其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