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 (一)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