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