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