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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