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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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