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投标人情况;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开标情况;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否决投标情况; (七)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中标结果; (九)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十)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