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与其他投标人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六)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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